香港廉政公署,是世界上鼎鼎有名的執法機關之一,也是把香港從一個龍蛇雜處、警察帶頭當黑社會的怪地方,變成今天讓人能安居樂業的國際城市的功臣之一。
近來台灣因法官受賄受到報導 (個人認為在台灣,這不算是什麼新聞,只不過是又受到與論注意罷了),使得不少人呼籲成立台灣版廉政公署,之前在中國時報看見一篇認為香港廉政公署成功在於”全然獨立、高位階”的評論,又或是台灣透明組織常務理事陳俊明指出的,香港廉政公署有不必「無罪推定」 (港府官員只要財產與合法收入明顯不相當,就會被調查、究責) 的這把「尚方寶劍」,我個人認為,這些評論忽略了一個香港廉政公署當初之所以能成功的最大原因,也是為什麼台灣廉政公署(不管叫什麼名字)大概會雷聲大雨點小的原因,就是獨立性。
要治貪腐,最害怕的就是官官相護,官官相護,為的就是維護利益關係。這種體制化的貪腐,絕對不是能從體制內能解決的! 香港廉政公署當初之所以能成功,就是因為它獨立於體制外,直達天庭,在香港天王老子(港督)也不用賣帳,只向英國樞密院(Privy Council)報告。
若非如此,港督的大舅子的二姨媽的當地立法委員因擔心選情,一通電話來就得回家吃自己,辦事礙手礙腳,何能整頓貪汙?
沒有獨立性,名字叫大台灣天下無敵大公無私決戰貪腐視死如歸(不成功砍頭)廉政公署都沒有用,只怕終究還是會不成氣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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